|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2、 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4、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向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持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 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 本人目前身份的证明: (1) 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 破产企业持需安置的人员由破产清算组出具的相关人员花名册; (3) 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出具的相关人员花名册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的证明。中央驻京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各控股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国资委核准(盖章)。 (4)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部门的批件及需要安置人员花名册。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程序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 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求职证》程序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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